合同到期后,原单位推荐你到另一个单位工作,原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分析如下:
一. 合同到期后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若未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合同,或劳动者未同意续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原单位推荐到新单位工作不构成免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 原单位虽推荐你到新单位工作,但这并不等同于原单位与你续签了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你和新单位,原单位无权干涉。
- 即使新单位提供的岗位、工资等条件与原单位相同,这也不等于是原单位提供了维持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原单位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 实际案例支持
- 以高女士的案例为例,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推荐她到另一家单位就业,但并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高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最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被判需向高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建议:如果你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且原单位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推荐你到另一家单位工作,你可以依法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