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开庭中申请回避,不能当庭予以驳回。具体分析如下:
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申请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申请人既可以采用口头申请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申请的方式,并应当说明理由。
回避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是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执行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庭驳回回避申请的合法性:
- 当庭直接驳回回避申请可能违反法定程序,因为法院需要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 若申请回避的理由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事实或证据,法院通常不会当庭驳回,而是会在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再作出是否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 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但复议决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3日内)作出,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开庭中申请回避时,法院不能当庭予以驳回,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若对回避决定不服,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