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允许口头告知吗-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5-08-07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不允许仅通过口头告知。具体来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由此可见,该规定中要求制作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单等书面文件,并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处理情况,并未允许仅通过口头告知。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