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告知是书面告知-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告知应当是书面告知。以下是对该法条的具体分析和解释: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1.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此法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当司法机关收到申请后,需在三日内作出决定,若不同意变更,则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告知形式:虽然法条未直接规定告知的具体形式,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这一表述,通常意味着需要以一种正式、明确且可留痕的方式来进行,书面告知是最符合这一要求的形式。它既能确保申请人清晰了解决定内容及其理由,也便于申请人后续行使申诉等权利。

二. 实际运用与推理

  •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作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时,通常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列明不同意的理由。这不仅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 假设某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其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若司法机关经审查后决定不同意,那么它应当以一份书面的决定书形式,明确告知家属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并详细说明理由。这样的做法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透明。

三. 结论与建议

  •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的告知应当是书面告知。这不仅符合法条的原意,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与透明的必然要求。
  •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及其家属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关注司法机关的告知形式。若司法机关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决定及理由,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要求其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并详细列明理由。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