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豆浆未取得自制饮品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例-张惠全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侵权纠纷

关于售卖豆浆未取得自制饮品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例,我可以为你提供以下详细分析:

结论前置

售卖豆浆未取得自制饮品许可证,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罚款等。具体处罚情况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当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浦县桂海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案

  1. 案情概述:

    • 当事人:合浦县桂海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 违法行为:在未变更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从事自制饮品(豆浆)制售活动
    • 处罚结果:没收用于违法制售食品的豆浆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 法律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物品,并处以罚款。
  3. 律师见解:

    •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构成违法行为。
    •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少,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因此给予减轻处罚。

案例二:北京德安居餐饮中心案

  1. 案情概述:

    • 当事人:北京德安居餐饮中心
    • 违法行为:超网络范围经营自制饮品(五谷豆浆、自制酸梅汤)
    • 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 律师见解: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建议

  1. 对于食品经营者:

    • 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确保已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如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2. 对于消费者:

    • 在选择食品时,应关注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和许可证情况。
    • 如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综上所述,售卖豆浆未取得自制饮品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例表明,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