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职工借款并不属于职工债权。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性质分析:
- 职工债权主要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如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保费用及法律规定的补偿金等。
- 职工向企业的借款,虽然出借人是企业职工,但借款关系本质上属于借贷关系,与基于劳动关系的职工债权不同。
法律依据: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职工债权的范围有明确的概述性规定,职工借款并不包含在内。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职工借款并未被列为优先清偿的债权类型。
债权性质:
- 职工向企业的借款,一般被认定为双方的法律基础为民间借贷,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 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位于职工债权、社保及税款之后,按照比例受偿。
特殊情形:
-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职工借款不被视为职工债权,但针对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所涉职工集资款的问题,个别地方层面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 然而,这些特殊情形的处理需要依据具体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并且在新破产法实施后,相关规定的适用性也可能存在争议。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时,职工借款并不属于职工债权,而是被视为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职工借款将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受偿。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