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工会离休人员的待遇是按照《工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具体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这一规定确保了工会离休人员能够享受到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离休待遇,体现了国家对工会离休人员的关心和尊重。
具体来说,县级以上工会离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包括离休费、医疗福利费用以及依法应得到的其他费用等,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是由同级财政负担的。这是基于历史上县级以上各级工会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一直由同级财政负担的惯例,以及原内务部1962年第193号文件和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成之后,工会离休人员的待遇仍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的部分,县级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的这部分费用也由同级财政支付;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县级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也按相同比例由个人承担。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休人员各项待遇的开支渠道,还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稳定工会的干部队伍。因此,县级以上工会离休人员可以放心地享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待遇,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