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指的是在县级以上各级工会中工作,并已经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的人员。这些人员曾经为工会的事业做出过贡献,在退休后,他们依然享有特定的待遇。
具体来说,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这意味着,他们在退休后的生活、医疗等方面,都能享受到与国家机关退休人员相同的待遇和标准。
如果你对这部分人员的具体待遇或相关权益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尽我所能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