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具体解释如下:
一. 因工外出的定义
-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 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认定
- 工作原因受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间接工作原因是指因工外出期间为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而受伤。
- 活动性质:根据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的活动必须与工作有关,如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或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 因工外出的区域与时间
- 区域“远近有别”:因工外出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职工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职工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在不同情况下,对职工的工伤认定会有所不同。
- 时间“长短有别”:《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短期因工外出的情形。对于长期外派或境外工作的职工,不能机械地套用因工外出条款,而应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四. 因工外出的推定原则
- 因工外出期间情况特殊、情形复杂,若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有必然联系,且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推定为工作原因,以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因工外出的司法解释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因工外出的定义、受到伤害的认定、外出的区域与时间,以及推定原则等。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公正合理的认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