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中的欠付工程款范围不包含迟延履行利息。以下是详细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关于欠付工程款是否包含迟延履行利息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迟延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但也有观点认为迟延利息实质上是发包方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本身,因此不应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中的分析,利息虽然属于孳息,但建筑工程价款利息是在发包人违约拖欠工程款的前提下产生,该利息属于发包方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承包人只能对建设工程价款本身行使优先受偿权,其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因此,在欠付工程款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上,应明确该范围不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承包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本金部分,而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而产生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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