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不能指定一个人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一. 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规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第三条规定,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这一规定明确了非独生子女在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上的分摊原则。
二. 分摊方式的具体操作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在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时,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且每位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注:根据最新政策,此处的1000元应更新为1500元,以匹配国发〔2023〕13号文的规定)。如果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以指定分摊为准。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尽管一般情况下不能指定一个人扣除,但如果兄弟姐妹之间达成书面分摊协议,且其中一人选择独自承担全部扣除额度(即每月3000元,根据最新政策),并留存备查,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可以由一个人扣除。不过,这种操作需要确保书面分摊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综上所述,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不能简单地指定一个人扣除,而应遵循分摊原则,并在必要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以确保扣除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