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公司伪造的证据一律否认其三性,意味着对于公司提交的那部分被指认为伪造的证据,我们将会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提出质疑,并不予认可。下面我会详细解释这三性的含义以及为何在劳动仲裁中对伪造证据要采取这样的态度:
真实性: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存在,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如果公司提交的证据被证实是伪造的,那么这份证据就失去了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我们会否认其真实性,即不认可这份证据所证明的内容。
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即使一份证据是真实的,但如果它与案件没有关联,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公司伪造的证据,由于其本身的不真实性,我们自然会质疑它与案件的关联性,因此也会否认其关联性。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和审查。如果公司伪造证据,那么这份证据的取得方式很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我们会指出这份证据的非法性,并据此否认其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伪造的证据,在劳动仲裁中我们会一律否认其三性,即不认可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劳动仲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防止伪造证据对案件处理产生不良影响。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