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构成劳务关系。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
- 根据相关法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通常是男性年满60周岁),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转为劳务关系。
- 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不再受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关系的强制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受民法等法律调整。
特殊情况:
- 如果劳动者虽超过六十岁,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并且持续为单位提供劳动、受单位管理且有报酬,同时符合劳动关系的其他特征(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量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工作性质、管理模式等因素来判定。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劳动关系不必然因年龄终止。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但同时也为特殊情况留下了空间。
实际建议:
-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招聘超过六十岁的劳动者时,应明确其社保待遇情况,并签订合适的合同(如劳务合同),以避免潜在的劳动纠纷。
-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虽超过六十岁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符合劳动关系的其他特征,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争取合理的劳动权益保障。
综上所述,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如有具体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