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泡打粉没展开标示怎么处罚”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案例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其实际内容相符。对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也称为复配膨松剂、发泡粉、发酵粉等),按照2014年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注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如果食品生产者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未对食品添加剂泡打粉的原始配料进行标识,那么这种行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上海市某食品厂因未对复配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原始配料进行标识,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了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16.9元,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这一处罚决定是基于该食品厂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案发后主动开展自查并及时改正、涉案产品数量较小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的。
综上所述,对于未对食品添加剂泡打粉进行展开标示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以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和规范。因此,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