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被侵害时,应受理其申诉的是学校。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受理申诉的主体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由此可见,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理其申诉的应当是教育行政部门,但在学校内部,这一角色通常由学校来承担,作为与教师直接相关的管理机构,学校有责任处理教师的申诉。
实际操作:在学校层面,当教师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通常会首先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会设立相应的申诉处理机制,如设立申诉委员会或指定专门的申诉处理人员,来负责接收、调查和处理教师的申诉。
二. 校长与学校的关系
校长角色: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虽然校长在学校管理中有很大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直接向校长提出申诉。校长通常是通过学校设立的正规申诉渠道来了解和处理教师的申诉。
学校作为受理主体:学校作为一个组织,有责任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教师的工作环境和待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学校应当作为受理申诉的主体,负责调查和处理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当教师的权利被侵害时,应受理其申诉的是学校,而不是校长个人。学校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教师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