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绩效要不全拿要不不拿”这一说法,其合理性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绩效工资作为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其发放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虽然对绩效工资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并非无限制的。如上述江某的案例中,尽管江某在绩效工资发放前提出了辞职,但他已经完整地完成了上年度的工作,因此单位以离职为由不发放绩效工资,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且最终在法律的支持下,江某成功要回了自己的绩效工资。这表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剥夺劳动者已经通过劳动应得的绩效工资。
其次,从绩效管理的角度来看,绩效工资的目的是激励员工提高工作业绩,促进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共同进步。如果用人单位采取“要不全拿要不不拿”的极端做法,可能会挫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而对用人单位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再者,从实践层面来看,绩效工资的发放应基于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进行绩效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结果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而不是简单地采取“要不全拿要不不拿”的做法。
综上所述,“绩效要不全拿要不不拿”这一说法并不合理。用人单位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来发放绩效工资,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业绩,促进用人单位的长期发展。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沟通机制,确保绩效工资的发放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得到员工的认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