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约定由买受人承担是无效的。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法理分析:
-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法定的,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这一规定是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能通过合同或协议来改变。
- 虽然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就土地增值税的承担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外(如税务机关)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 因此,即使合同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仍然会向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即转让方)征缴税款。如果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缴纳税款,转让方仍需承担纳税责任。
实际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土地增值税,建议明确约定买受人需以转让方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确保税款能够按时足额缴纳。
- 同时,转让方也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证明税款已由买受人实际承担,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约定由买受人承担是无效的,因为纳税义务人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或协议来改变。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买卖双方明确约定税款的缴纳方式和责任,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