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承揽合同但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合同纠纷

双方签订承揽合同但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在劳动争议中,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的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双方所签订协议的名称,对认定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双方实际上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三要件”,即使签订的是承揽合同或其他非劳动合同名称的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如承揽合同)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如双方信息、工作岗位、报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那么该协议应视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因此,在双方签订承揽合同但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虽然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由于承揽合同可能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所以这一主张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如果劳动者对此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