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四家单位取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取决于具体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首先,从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出发,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招标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评标标准和方法,并且取四家单位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依据是其中的一种方法,且该方法在操作上公平、透明,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然而,如果招标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取四家单位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或者该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比如某些投标人的报价被异常拉高或拉低,从而影响评标结果的客观性,那么这种做法就可能是不合法的。
此外,还需要考虑的是,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比如串通投标、虚假报价等。如果存在这些违法行为,那么即使取四家单位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本身没有违法,但由于整个招投标过程已经失去了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这种做法也不能被视为合法。
综上所述,招投标四家单位取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的合法性,需要具体结合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情况来判断。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或专业律师进行进一步解读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