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接下来,我会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个问题:
法律规定: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司法实践:
-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上海地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这一事项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已经签署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 并不会因为“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使得已经签署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胁迫或欺诈的行为,使得自己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形下签署,但这通常很难证明。
特殊情况:
-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符合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却未与其协商,直接安排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这可能会引发争议。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那么这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第三次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