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约定工资加班费要扣除交通补贴。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额外进行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交通补贴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扣。
具体分析如下:
加班费的性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加班费是劳动者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其计算标准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交通补贴的性质:交通补贴通常是用人单位为了鼓励或补偿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交通费用而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它并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范畴,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额外补助。
二者不能相互抵扣:由于加班费和交通补贴的性质不同,它们各自有着独立的计算标准和支付依据。因此,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将交通补贴抵扣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这样做,可能会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综上所述,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加班费要扣除交通补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将交通补贴抵扣加班费。如果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