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用人单位提供假的考勤记录是违法的。
在劳动纠纷的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提供假的考勤记录,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还可能构成伪造证据的行为。具体来说: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提供假的考勤记录,显然是对这一原则的违背。
可能构成伪造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人单位提供假的考勤记录,如果查证属实,就可能构成伪造证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假的考勤记录可能会误导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这不仅对劳动者不公平,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因此,我建议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应当如实提供证据,避免提供假的考勤记录或其他虚假证据。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考勤记录不准确的情况,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相关事实。同时,劳动者在面临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时,也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对虚假证据进行鉴定或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