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申请离职,再寄被迫离职通知书,一般不会产生额外的法律效力,但也可能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已申请离职的情况
主动辞职的效力:如果你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提交了普通的辞职信,那么你的辞职行为已经生效,双方劳动关系将在通知期满后解除。
被迫离职通知书的性质:被迫离职通知书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的,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特殊情况的处理
辞职原因与被迫离职相符:如果你在提交辞职信时,并未明确说明辞职原因,但实际上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被迫辞职,那么你可以在辞职信生效前或生效时,同时或补充寄送被迫离职通知书。
辞职信的撤回:如果你已经提交了辞职信,但随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且你希望以被迫离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那么你可以尝试撤回辞职信,并改寄被迫离职通知书。
三. 我的观点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