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以业委会成立没有建设单位和街道办参加不予备案,这一行为并不完全合法。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业委会的成立与备案流程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不需要建设单位的直接参与。
-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是业主委员会合法开展工作的必要步骤,但备案的具体要求并不包括必须有建设单位和街道办的参加。
二. 住建局不予备案的合法性分析
- 住建局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有一定的审查权。但是,这种审查权应当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不能随意增设条件。
- 如果住建局以业委会成立没有建设单位和街道办参加为由不予备案,这实际上是在法律法规之外增设了备案的条件,这是不合法的。因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建设单位和街道办必须参与业委会的成立才能予以备案。
三. 结论与建议
- 结论:因此,住建局以业委会成立没有建设单位和街道办参加为由不予备案,这一行为并不合法。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住建局提出异议,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
- 建议:如果住建局坚持不予备案,业主委员会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或媒体反映情况,寻求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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