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免予处罚没收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是否冲突”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具体内容。该条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那么可以免予处罚。但这里所说的“免予处罚”,根据总局的答复,特指免于罚款。
接下来,我们探讨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事实上,没收财物确实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然而,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语境下,免于处罚与没收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并不冲突。这是因为该条法律规定的“免予处罚”是特指免于罚款,而并没有免除其他可能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没收不合格食品。
为了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不合格食品被销售或被食用,执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会对这些不合格食品进行没收,并依法处理。这种没收行为是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的,并且需要立案处置。
因此,在处罚决定中,可以表述为“免于罚款,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样的表述既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精神,也体现了对食品安全风险的严格控制。
综上所述,免予处罚(免于罚款)与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冲突,它们可以在同一个处罚决定中同时存在。希望这个解答能够解决您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