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抓后供述其他盗窃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自首,而是属于坦白或特别自首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一般自首的认定条件
在本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在被抓获后供述其他盗窃行为,因此不符合一般自首的“自动投案”条件。
二. 特别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且这些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但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是其他盗窃行为,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因此也不符合特别自首的条件。
三. 坦白的认定与后果
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不被认定为自首,但根据法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仍然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这属于坦白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盗窃被抓后供述其他盗窃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自首,而是属于坦白或可能构成特别自首的未遂情形。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犯罪情节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