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自首后又盗窃,一般不能认定对后一次盗窃行为构成自首。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自首情节的总体评价原则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其主动投案后,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来决定该罪行能否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这一解释的精神在于,自首情节是对同一罪名的总体评价,同一罪名不应当部分罪行认定自首、另一部分罪行不认定自首。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又实施了同种罪行,那么对于全案行为,一般不能认定自首。
二、自首的立法精神
刑法设立自首的初衷在于犯罪分子真诚悔罪,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这也表明自首的人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减小。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同种罪行,那么这违背了自首的立法精神。因为自首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还要求其有真诚悔罪的表现,而再次犯罪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
三、法律公平原则
法律应体现公平原则。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在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再次犯罪)的情况下仍构成自首,那么这对其他被取保候审、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自首是一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仍能享受这一待遇,那么这无疑是对法律公平原则的破坏。
四、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即使没有继续犯罪,其后被抓获归案的,也不认定自首。这是因为逃跑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真诚悔罪的表现,且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增大。同理,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比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更为严重,因此更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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