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首未供述在他地盗窃的事实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详细解答:
一般自首的认定:
-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要求行为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 若行为人自首时未供述在他地的盗窃事实,仅供述了部分罪行,那么对于已供述的部分,若符合自首的其他条件(如投案主动性、如实供述等),可以认定为自首。
- 但对于未供述的在他地盗窃事实,由于行为人未主动交代,因此这部分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准自首的认定:
- 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若行为人因某起盗窃事实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在他地的盗窃事实,且这些事实构成犯罪,那么可以认定为准自首。
- 但需要注意的是,准自首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或“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罪行”。若行为人供述的仅是同种罪行的不同事实,或未供述关键罪行,则可能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特殊情况的考量:
- 若行为人自首时未供述的在他地盗窃事实属于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如犯罪的动机、主要手段等,那么即使行为人如实供述了其他部分罪行,也可能因为未供述这些关键情节而影响自首的认定。
- 另外,若行为人自首时虽然未供述在他地的盗窃事实,但在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那么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或准自首(视具体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自首未供述在他地盗窃的事实是否构成自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若行为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包括在他地的盗窃事实),则可以认定为自首。若行为人未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或未供述的罪行属于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则可能影响自首的认定。因此,在判断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投案主动性、如实供述的程度以及未供述罪行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