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劳动纠纷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情形下,一般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

  • 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主要依据劳动者是否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等核心要素来判断。

二. “长期两不找”情形的分析

  1. 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在“长期两不找”的情形下,劳动者长期未为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这是劳动关系解除的一个重要标志。
  2. 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同时,用人单位也长期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进一步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实际解除。
  3. 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上已经互不履行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三. 法律依据

  • 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长期两不找”情形的劳动关系认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以及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推断,在劳动者长期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应视为已经解除。

四. 实际案例

  •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也倾向于认定“长期两不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例如,有法院判决指出,劳动者长期未上班,用人单位也未要求其上班或支付其工资,双方实际上已经互不履行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应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综上所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的情形下,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这一结论既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实际案例的判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