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交押金转正退还的做法不合法。
一. 试用期交押金不合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表明,无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期,用人单位都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二. 押金退还并不能改变其不合法性
- 即使用人单位承诺在劳动者转正后退还押金,这一行为也不能改变其最初收取押金的不合法性。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押金对劳动者进行不正当的约束或剥削。
三. 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在转正后退还了押金,也可能因之前的违法行为而面临罚款或赔偿等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试用期交押金转正退还的做法不仅不合法,而且用人单位还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建议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坚决拒绝交押金,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