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或自动离职以前的缴费年限和工龄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形以及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
一. 除名人员的工龄认定
一般原则: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对于除名职工,其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这意味着,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除名职工的工龄通常不被视同缴费年限。
特殊情形: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对于因违反劳动纪律而被除名的职工,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这一规定可能与后续的规定存在时间差或适用范围的差异,因此具体应用时需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
二. 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认定
自动离职与除名的关系: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在工龄认定上,自动离职人员通常可参照除名人员的规定。
工龄计算:同样地,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也需考虑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从该时间起,其连续工龄可被认定。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则通常不被视同缴费年限。
三. 总结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