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对连续犯和继续犯的溯及力问题-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新法对连续犯和继续犯的溯及力问题,需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并结合犯罪行为的特性及新旧法的规定来综合判断。

一. 继续犯的溯及力分析

  1. 当新旧法都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时:

    • 如果继续犯的行为开始于旧法时期,但持续到新法生效之后,由于其行为具有连续性和整体性,整个犯罪过程应视为一个在新法生效后仍在进行的完整行为。因此,应适用新法。
    • 例如,某行为在旧法下被认定为犯罪,且该行为一直持续到新法生效后,那么此时应依据新法来处理该继续犯。
  2. 当新法不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处罚更轻时:

    •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新法,因为这有利于被告人。
    • 例如,新法不再将某行为视为犯罪,或对其处罚更轻,那么对于该继续犯,就应依据新法来处理。
  3. 特殊情况:

    • 如果新法对该行为没有规定,或者处罚更重,又或者行为已经结束在新法生效前,只是结果出现在新法生效后,这些情况都不能简单地适用新法。
    • 对于这些跨越新旧法时期的继续犯,处理时需特别谨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二. 连续犯的溯及力分析

  •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但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 对于连续犯的溯及力问题,同样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并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新旧法的规定。
  • 如果连续犯的部分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部分行为发生在新法时期,且新旧法对该行为的认定或处罚存在差异,那么应综合考虑整体情况,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适用。

我建议,在处理连续犯和继续犯的溯及力问题时,应深入分析犯罪行为的特性、新旧法的规定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应用,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