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郑理霞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刑事辩护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对行为时法律秩序的尊重,也彰显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释和分析: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

  • 从旧:原则上,新法不溯及既往。对于新法生效前的行为,应首先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
  • 从轻:如果新法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比旧法更轻或者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那么应适用新法来定罪量刑,以体现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和法律公正性。

二、具体适用情形

  1. 行为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

    • 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以犯罪论处,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例如,若某行为在旧法下不被视为犯罪,但在新法下被定义为犯罪,那么对于该行为,应适用旧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 行为时法律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 适用现行刑法,即不以犯罪论处,刑法具有溯及力。例如,若某行为在旧法下被视为犯罪,但在新法下不再被视为犯罪,那么对于该行为,应适用新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 行为时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

    • 若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原则上按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 但若现行刑法规定的处刑较轻(先比较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比较法定最低刑),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例如,若某行为在旧法下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但在新法下刑罚较轻,那么对于该行为,应适用新法进行量刑。
  4. 现行刑法施行前已作出的生效判决:

    • 继续有效,不因新刑法的实施而改变。这是为了维护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同样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 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新司法解释办理。
  • 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保护被告人权益: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对其的处罚是公正和合理的。
  • 维护法律公正性:该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因法律变更而让任何人承受不公平的待遇。
  • 保持法律稳定性:对于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不再更改,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举例说明:假设某人在新刑法生效前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在旧法下被视为犯罪且刑罚较重,但在新法下不再被视为犯罪或刑罚较轻。那么,在审理该案件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新法进行定罪量刑(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则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新法认为犯罪但处刑较轻则按新法量刑),以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既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这一原则来判断应适用哪部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