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犯和连续犯的溯及力问题-李士杰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刑事辩护

关于继续犯和连续犯的溯及力问题,结论前置如下:

  1. 继续犯的溯及力:需根据新旧法律的规定及行为的具体状态综合判断,原则上遵循“从旧兼从轻”,但需考虑继续犯行为的持续性和整体性。
  2. 连续犯的溯及力:同样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但需结合连续犯的特点,即行为的连续性、犯罪故意的同一性及触犯罪名的统一性进行具体分析。

一、继续犯的溯及力分析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对于继续犯的溯及力问题,我们分情况讨论:

  • 新旧法均认为构成犯罪:若继续犯的行为开始于旧法时期,但持续到新法生效之后,由于其行为具有连续性和整体性,整个犯罪过程应视为一个在新法生效后仍在进行的完整行为。此时,应适用新法进行处理,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并非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违背,而是基于继续犯的特性所作的合理调整。
  • 新法不认为构成犯罪或处罚更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新法。因为新法要么不将该行为视为犯罪,要么对其处罚更轻,这都有利于被告人。
  • 特殊情况:若新法对该行为没有规定,或者处罚更重,又或者行为已经结束在新法生效前,只是结果出现在新法生效后,这些情况需特别谨慎处理。特别是对于跨越新旧法时期的继续犯,需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新旧法的差异等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连续犯的溯及力分析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对于连续犯的溯及力问题,同样需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并结合连续犯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

  • 新旧法均认为构成犯罪:若连续犯罪行为跨越新旧法律,且新旧法律均将该行为视为犯罪,原则上应适用新法进行全面评价,以反映整个犯罪过程。但在量刑时,若旧法处刑较轻,应酌情从轻处罚,体现“从旧兼从轻”原则。
  •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只应追究新法生效以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旧法施行期间的行为不受新法追溯,仅新法施行后的行为才受新法约束。
  • 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即使行为跨越了新旧法律,也应适用新法,不认定为犯罪。这符合法律发展的趋势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处理继续犯和连续犯的溯及力问题时,司法机关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行为时间的准确界定:明确哪些行为发生在旧法期间,哪些发生在新法期间,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这些因素对于判断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至关重要,影响法律的适用和量刑。
  • 罪名的统一性:无论是继续犯还是连续犯,都需确保所适用的法律能对该罪名进行有效评价和处罚。
  • 量刑的平衡性:在处理跨越新旧法的案件时,要特别注意量刑的公正与合理,既不过度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忽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作用。

四、建议

由于继续犯和连续犯的溯及力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和事实认定,建议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李士杰律师,专注于债权债务、刑事辩护领域),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