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号入职2号离职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以及可能涉及的社保缴纳等法律责任。
首先,从劳动关系的建立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通常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因此,一号入职是合法的,只要双方有明确的用工意愿,并且实际开始了工作。
其次,关于2号离职的合法性,这主要取决于离职的原因和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试用期后,则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离职,那么劳动者离职则是合法的。
再者,关于社保缴纳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只工作了一天,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保。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保缴纳的周期性和手续问题,可能并不会立即为刚入职一天的劳动者缴纳社保,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逃避这一法定责任。
综上所述,一号入职2号离职在法律上并非绝对不可行,但其合法性取决于具体的离职原因、方式以及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社保缴纳等相关事宜。如果双方因离职问题产生争议,建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