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部分连带保证人催收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吗?-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2-05 合同纠纷

对部分连带保证人催收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一. 民法典实施前的情况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失效)中明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2. 法律解读:这意味着在民法典实施前,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催收,其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即,债权人无需向全部保证人逐一主张权利,可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

二. 民法典实施后的情况

  1.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法律解读:这表明在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对部分连带保证人催收效力不再及于其他保证人。即,债权人需要依法向每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可能被视为对该保证人保证债务的免除。

三. 我的观点

  • 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在行使权利时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虽然保证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债权人仍需依法向每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以避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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