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事实提起的诉讼并不一定会与原判决矛盾,关键在于新事实的性质及其对原判决的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新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新的事实”是指在判决作出后,新发生的能够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这个新的事实必须是在判决据以作出的事实之后发生的,并且它并非等同于新的证据。新的证据如果证明的仍是前诉所争议的事实,那么它属于前诉已经审理的据以裁判的事实,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再审,而不是依据该新的证据再次提起诉讼。
接下来,我们分析基于新事实提起的诉讼与原判决的关系:
如果新事实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依据该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原判决是基于当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的,而新事实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原判决无法继续执行或者执行下去将显失公平。因此,基于新事实提起的诉讼并不构成对原判决的实质否定,而是对原判决在新的事实基础上的补充或修正。
如果新事实并未改变原判决的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新事实提起的诉讼可能会被视为重复起诉。因为新事实并没有对原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所以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再次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认为原判决有误,应当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基于新事实提起的诉讼与原判决是否矛盾,取决于新事实的性质及其对原判决的影响。如果新事实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当事人有权依据该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这并不构成对原判决的实质否定。如果新事实并未改变原判决的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那么基于新事实提起的诉讼可能会被视为重复起诉。因此,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应当仔细分析新事实的性质和影响,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