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约定管辖,通常不可以再适用被告所在地管辖。具体分析如下:
约定管辖具有确定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循约定提起诉讼。
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在当事人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的情况下,通常应当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而不再适用法定管辖,即不再依据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然而,如果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如约定的法院不明确、选择了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等,那么该约定管辖可能无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定管辖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等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应诉管辖的特殊情况:另外,即使约定管辖有效,如果被告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原告向非约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应诉行为也可能导致该法院获得管辖权。
综上所述,合同已约定管辖的情况下,通常应当遵循约定提起诉讼,不能再向被告住所地起诉。但如果约定管辖无效或存在特殊情况,当事人仍有可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