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采纳关键证据也不说明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审查与认定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违反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如果法官未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就轻易不采纳关键证据,且不说明理由,就违反了这一规定。
违反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如果法官未让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质证,就直接不采纳该证据,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并给出合理的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如果法官无故不采纳关键证据且不说明理由,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因此,当事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官说明不采纳证据的理由,或者依法申请复议或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