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产生争议由某法院进行调解,并不能直接视为对管辖已经有约定。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在合同中,管辖约定通常指的是双方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由哪个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即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该争议。这种约定通常是以“如发生争议,由XX法院管辖”或类似表述来体现的。
而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与管辖约定是不同的。调解可以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以及选择哪个机构或个人来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除非双方将调解结果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因此,合同中仅约定由某法院进行调解,并不能直接视为对管辖的约定。如果双方希望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应该使用明确的管辖约定条款,而不是仅仅约定调解。
当然,如果合同中同时包含了管辖约定和调解约定,那么两者是可以并存的。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先按照调解约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按照管辖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合同约定产生争议由某法院进行调解,并不能直接视为对管辖的约定。如果你对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或其他条款有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