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上岗的,药店可能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药店作为食品(如保健食品)或药品的经营者,其工作人员若从事相关工作,亦应遵守此规定。
处罚条款:若药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特殊情形:
建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