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先仲裁后诉讼的如何处理-刘雷律师|法行宝
2026-07-19 劳动纠纷

“先仲裁后诉讼”的约定在法律上通常无效,仲裁和诉讼是两种相互排斥的纠纷解决方式,不能同时约定为必经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原则与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表明,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
    • 同时,《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明确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要素,且不得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等情形。
    • 重要的是,《仲裁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但这一条款并未赋予仲裁协议排除诉讼管辖的绝对效力,而是强调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实际上,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诉讼的可能性,反之亦然。
  2. “先仲裁后诉讼”约定的无效性:

    • 当事人约定“先仲裁后诉讼”,实际上是在试图将仲裁和诉讼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叠加使用,这违反了仲裁和诉讼的基本原理。仲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一旦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因此,不可能存在既必须经过仲裁又必须经过诉讼的纠纷解决程序。
    •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先仲裁后诉讼”的条款,该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在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具体选择哪种方式还需根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3. 实务建议:

    •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避免使用模糊或相互矛盾的条款。如果希望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确保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并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 如果合同中确实存在“先仲裁后诉讼”的约定,且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该约定的效力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并据此制定合适的纠纷解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