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周广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以下是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详细解析,帮助您准确理解并确定在不同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一、一般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1. 拘留措施:

    •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若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通常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具有拘留决定权的机关。
  2. 逮捕措施:

    •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若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我国,人民检察院通常行使逮捕批准权,因此多数情况下检察院是此类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但在自诉案件中,若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则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再审改判无罪:

    • 若案件经过再审被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一审有罪判决后经二审维持,再审改判无罪,则二审法院(因其作出了“生效判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需注意,若二审维持原判后,再审是由一审法院提审并改判无罪的,则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其是最终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再审改判无罪是由上级法院进行的,因此上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 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

    • 在二审中,若案件被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直接导致了被告人的羁押和执行,因此应由一审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特殊侵权行为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1. 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

    • 若刑讯逼供、殴打或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监狱管理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殴打囚犯导致囚犯受伤,那么监狱管理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措施:

    •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并造成损失,采取该措施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违法扣押了嫌疑人的财物并导致财物损坏,那么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共同赔偿与复议加重赔偿

  1.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当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例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时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导致嫌疑人受损,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 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 经过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加重了原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同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仍应对其原始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 若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若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建议

在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时,应首先明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机关,然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若您或您的亲友在刑事诉讼中遭受了不法侵害,并希望获得国家赔偿,建议详细梳理案件经过,明确侵权机关和侵权行为,然后向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数额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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