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劳动合同中约定“六天八小时工作制,额外时间算加班并支付加班费”是否违法,需分情况讨论。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且超出部分严格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则不违法;若超出法定工时上限或加班费支付不符合标准,则违法。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合法情形:符合法定工时与加班费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四条:
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若劳动合同约定“六天工作制”中,每日实际工作8小时,但每周总工时未超过40小时(例如,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周六工作4小时),且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制:若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如以周、月为周期),且周期内总工时未超过法定标准(如每周40小时),超出部分按加班费标准支付,合同约定亦合法。但需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制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否则仍按标准工时制处理。
二、违法情形:超出法定工时或加班费支付不足
每日/每周工时超标:
加班费支付不足:
三、实务建议
劳动者:
企业:
示例:若劳动合同约定“周一至周六每天工作8小时,周日休息,加班费按基本工资的200%支付”,但企业实际按150%支付周六加班费,则属于“加班费支付不足”的违法情形,劳动者可要求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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