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但合同未到期时,保险的缴纳责任需根据退回原因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若退回原因非因劳动者过错(如用工单位经营调整、客观情况变化等)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此时保险缴纳责任仍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直至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被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按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并继续缴纳社保。
若退回原因系劳动者过错(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
若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则劳动合同终止,保险缴纳至解除当月。若劳务派遣单位未解除合同,而是选择继续留用或安排其他岗位,则仍需承担保险缴纳责任。
关键点:需区分“退回”与“解除合同”——退回本身不直接导致合同终止,仅当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合同时,保险缴纳义务才终止。
补充说明:
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退回具体原因、合同条款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