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原文如下: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详细解释:
关于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需要证明其已经向被告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这是为了确保诉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原告随意起诉被告不作为。
- 例外情形:
- 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如果被告的法定职责是依职权主动履行的,那么原告无需提供已经提出申请的证据。例如,警察在发现犯罪行为时,有义务主动进行调查,此时公民无需先向警察提出申请。
-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如果原告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被告拒绝接收等)无法提供已经提出申请的证据,那么这一举证责任可以免除。
关于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
-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需要证明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以及损害的具体程度和范围。这是为了确定赔偿或补偿的数额和依据。
- 被告举证责任: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如被告销毁证据、拒绝提供证据等)导致原告无法举证,那么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逃避责任。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原告应仔细审查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确保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如果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某些证据,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被告在应对行政诉讼时,也应认真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材料,确保自己的答辩和举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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