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原文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一. 条文解读
主体要件:该罪行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员。
行为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法律后果:以受贿论处,即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二. 生活实例
三. 我的建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打击斡旋受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应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