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八八条原文-吴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5-02-13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原文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一. 条文解读

  1. 主体要件:该罪行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员。

  2. 行为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常指的是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行业规范、职务要求的利益。
    •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受贿行为的客观表现。
  3. 法律后果:以受贿论处,即按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二. 生活实例

  • 例如,某政府官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通过其他官员的职务行为,为某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该企业的财物,该行为即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论处。

三. 我的建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打击斡旋受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应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