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原文-相娜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其原文内容如下: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详细解释:

  1. 贪污罪的处罚原则: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对贪污罪设定了不同的处罚档次。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犯罪的严重程度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相称。
  2. 贪污数额与情节的考量:

    • 贪污数额是判断贪污罪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刑法还考虑了其他情节,如贪污的手段、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这些情节在量刑时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3. 多次贪污的处理:

    • 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情况,刑法规定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意味着,无论贪污行为是否被发现或处理,只要是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实施的,都应当将贪污数额相加,作为量刑的依据。
  4. 自首、悔罪与退赃的影响: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还规定了自首、悔罪与退赃对量刑的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刑法对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的鼓励和宽容。
  5. 终身监禁的规定:

    • 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对严重贪污犯罪的一种严厉惩罚措施。

法律建议:

  •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嫌贪污罪,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情况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 在面对贪污指控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尽可能退赃以减轻法律责任。
  •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应坚决抵制贪污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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