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原文-廖瑶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法律解释与背景:

  1. 行贿罪的定义:

    •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不正当利益”通常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所谋取的利益。
  2. 经济往来中的行贿:

    • 在经济往来中,如果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手续费,这也被视为行贿行为。这种规定旨在防止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被勒索给予财物的情形:

    • 如果是因为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不被视为行贿。这是为了保护那些在被迫情况下给予财物的人,避免他们因非自愿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后果:

  • 根据行贿的数额、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行贿者可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具体的刑罚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

建议与提醒: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试图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利益。这不仅会损害他人的权益,也会让自己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 如果遇到被勒索或要求行贿的情况,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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