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原文-周建虎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原文及解读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

  1. 组织、强迫卖淫罪:

    • 组织他人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如组织多人卖淫、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处罚。若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获利巨大等,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特殊保护:

    • 对于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法律给予了特殊保护,无论情节轻重,都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协助组织卖淫罪: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提供其他协助的,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进行量刑。同时,我也提醒广大民众,要自觉抵制卖淫活动,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治安与道德风尚。如果您有任何关于此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